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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敬富(Chin-fu Hung)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Published 2026/02/03

評析近期中國將人工智慧納入《網路安全法》 對民主、法治與人權的衝擊

2025年10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圖片來源:Depositphotos)

 

評析近期中國將人工智慧納入《網路安全法》
對民主、法治與人權的衝擊

 

洪敬富

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2025年10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以下簡稱《網路安全法》),新增第二十條,正式將人工智慧安全與發展納入其國家網路安全法律體系,並於2026年1月1日施行。條文表面上以支持研發、完善倫理、風險監測、安全監管、促進健康發展為核心語彙,呈現出一套看似與國際接軌的網路治理語言。然而,若從比較政治與網路政治學的角度觀之,這次修法並非單純的科技立法,而是中國數位威權體制持續升級的重要節點,其深層影響將進一步侵蝕民主法治與基本人權。

黨國主導下的人工智慧治理

 第二十條(以下僅稱「新條文」)將人工智慧明確置入《網路安全法》的框架之中,本身即具有高度象徵意義。《網路安全法》自2017年6月施行以來,一直是中國建構「網路空間主權」與資訊控制體系的核心法源,其功能不僅在於防範資安風險,更在於正當化其對資訊流通、平臺責任與言論內容的全面監管。當人工智慧被納入這一法律體系,首要定位不在於促進公民福祉或科技公共利益,而是服務於國家安全與政權穩定。

 新條文雖提及「倫理規範」與「健康發展」,卻完全缺乏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制度設計,未見任何關於隱私權、資料自主權、知情權、異議救濟機制等明確性的保障與規範。在中國既有黨國體制下,「安全」始終高於「權利」,「發展」服從於「維穩」。人工智慧在此體制中,無疑地將成為強化社會控制、輿情引導與民間監控的技術引擎,而非促進公共理性與多元民主和法治社會的科技工具。

法治的黨國工具化

 從「法治國原則」而言,第二十條最大的問題在於其高度原則化與模糊性。諸如「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運用人工智慧等新技術,提升網路安全保護水平」等表述,並未設下清楚的法律權限邊界與正當程序約束。在缺乏憲政制衡、司法獨立、媒體第四權與公民社會透明監督的體制下,這類開放性條款等同於為網管行政機關提供一張技術授權的空白支票。

 中國現有的演算法備案制度、內容推薦管理辦法,以及深度合成規定,例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都在在顯示,所謂的風險往往是政治化的定義,涵蓋了輿論導向錯誤、價值觀偏差、危害社會穩定等高度政治判斷。當人工智慧被全面嵌入網路安全治理體系,其演算法審查、模型訓練、算力配置與資料來源,勢必被納入國家主導的審批與監控體系。在這套制度邏輯中,法治從來不是用來限制黨國權力的框架,而是賦予中共統治技術披上「正當法律程序」外衣的工具。

資料與算力的黨國化

 新條文中特別強調「推進訓練資料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乍看之下屬於中國產業政策的一般表述,實則涉及高度敏感的權力配置問題。在黨國情境中,大規模資料建設往往建立在政府對公民活動、(實體與線上)社交行為、生物特徵與思想傾向等系統性地蒐集。當這些資料被用於訓練國家主導的人工智慧系統,其結果不僅是商業創新模式,而是形成一套前所未有之數位治理的基礎設施。

 這種基礎設施不是建立在個人同意、目的限制與比例原則之上,而是立基於黨國需要及國安考量的宏大敘事之中。其直接後果之一,便是公民隱私權的進一步空洞化,個人由法律主體轉化為黨國統治的客體,從權利自然人轉化成被計算、被評分、被預測的資料節點。

倫理規範的泛政治化

 新條文寫入「完善人工智慧倫理規範」內容,看似回應全球對演算法歧視與黑箱、不透明問題的中國式回應。然而,在黨國語境中,「倫理」並非源自於市民社會、民間團體或跨部門審議機制的開放式討論,而是高度嵌入黨國意識形態體系內。過往中共在「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的實際運作中,特別彰顯了〈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意見〉,其核心任務並非要真正保障個人尊嚴,而是要確保科技發展永遠保持在堅持黨領導下的政治正確方向—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於此架構下,人工智慧倫理被重新定義為是否有利於共產政權穩定、是否符合社會主義主流價值、是否服務國家整體戰略。如此一來,「倫理」不但無法成為限制權力的規範,反而淪為篩選技術、內容與言論的正當化工具。當倫理規範全面泛政治化,它對學術自由、多元創新與思想市場的侵蝕,遠比任何具體的技術風險都來得更為深刻且長遠。

民主、人權與國際秩序的外溢效應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一制度設計並非僅限於國內治理。中國正積極向外輸出數位治理的中國模式──數位絲綢之路,包括智慧城市、臉部辨識、輿情監測與平臺監管模式。當人工智慧被正式納入新修訂的《網路安全法》中,中國即可宣稱其模式具備完整法制基礎,進而在國際場域推廣有別於美歐西方世界的另一套以國家安全為核心、以技術治理為手段、以弱化人權為代價的新數位秩序。

 這對全球民主體系將構成結構性的挑戰。它不再是民主與威權的意識形態對抗,而是兩種世界秩序之間的競爭:一種以權利界定權力,另一種以控制重塑個人。最終,安全與穩定的話語,成為自由與尊嚴退場的政治遮羞布。

 總結而言,中國此次修法表面上回應人工智慧時代的治理需求,實質上則是將新興技術全面吸納進既有的數位威權體系之中。它強化了國家對資料、演算法與算力的結構性控制,模糊了權力邊界,弱化了權利保障,並以法制化的形式,鞏固技術統治的正當性。這不僅不是人工智慧治理的進步,而是威權治理在新技術條件下的制度升級,其對民主、法治與人權所帶來的長期衝擊,值得臺灣與國際社會高度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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