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景基金會

  • 王信賢(Hsin-hsien Wang) 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教授
Published 2026/08/05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評析

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歷經兩年多的立法過程,於2026年3月「兩會」期間通過,並在7月1日正式實施。(圖片來源:https://cpc.people.com.cn/BIG5/n1/2026/0702/c435113-40752148-16.html)

 

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評析

 

王信賢

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特聘教授

 
 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民族團結法》)歷經兩年多的立法過程,於2026年3月「兩會」期間通過,並在7月1日正式實施,主旨在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民族團結法》罕見的在法條前具有「序言」,針對此法進行「定性」,可見其為具國家戰略與政治導向的特殊立法。

將「中共」與「中華民族」畫上等號

 《民族團結法》將中國、中華民族與中國共產黨做深度捆綁。在「序言」即提及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並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黨的民族工作主線」。該法第二條更明確指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及第十一條「堅定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等。換言之,其意圖極為明確,即是將中共與中華民族的「命運共同體」關係予以法制化。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核心概念

 若要說此部法律的關鍵字,排首位的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莫屬。「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習近平於2014年首次提出,並於2017年「十九大政治報告」中正式提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民族團結法》則是將此一概念轉化為法律。其中第十六條的「國家統編教材」、第十八條要求將其納入各級教育體系、第十九條規範所有的宣傳渠道涉及民族議題都應以此為準,在第三章的「促進交往交流交融」則是要求中央到地方各層級政府都應將民族交流與融合視為高綱領。換言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僅是概念,也是實踐路徑與奮鬥目標。

民族政策從「多元」轉向「同化」

 過去中國大陸涉及民族議題的法律主要是1984年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若與《民族團結法》相較,前者強調「尊重差異與多元自治」,後者則轉向「消滅差異與強制同化」。如在立法核心精神方面,從尊重各民族的特殊性與差異性,變成將所有民族熔鑄成單一的「中華民族」政治認同;在語言方面,從「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變成將「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通話與規範漢字)」列為法律義務;從可根據當地民族特點制定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變成從屬於國家整體的「團結進步」大局。

將臺灣、港澳及海外僑胞納入民族工作範疇

 繼2024年一月實施的《愛國主義教育法》之後,《民族團結法》再次將臺灣與港澳納入法律規範範圍。若將此法第六條的「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六十三條對於外部勢力「製造民族分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的民族團結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核心利益來看,過去中共一向將臺灣問題(臺獨)與外部勢力干涉、國家核心利益綁定,現在再加上「民族團結」,形成「四位一體」的複合連結。

 就整部法律來看,這不僅是一部關於民族與文化的法律,更是涉及「國家安全」範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所隱含的就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及「核心利益」。我們應高度重視其背後的意涵,也需牢牢把握此部法律的輻射範圍與邊界,有必要將其與《反分裂國家法》、《愛國主義教育法》、《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懲戒臺獨二十二條),以及近年其他與國家安全相關法律中「涉臺」的部分,進行綜合判斷,以便能更深入與全面瞭解當前中共對臺的「法理鬥爭」。

編按: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遠景基金會之政策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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