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景基金會

Published 2020/12/04

越南外交學院「第12屆南海國際會議」紀要

越南外交學院於11月線上舉辦「第12屆南海國際會議」,要點如次。

一、南海周邊局勢變動與政策變革

(一)武漢肺炎疫情不影響中國南海政策,穩定社會局勢係中共主要挑戰:為實現習近平之中國夢,並增強中國共產黨統治合法性,聲索南海主權已成中國核心政策,故武漢肺炎將不會對中國南海政策造成重大影響;惟武漢肺炎疫情已嚴重影響中國國內經濟,中共需1至2年促使經濟復甦,現穩定國內社會局勢成為共產黨主要挑戰。

(二)美偕盟邦制裁中國南海擴張引發中方態度轉強:美國制裁中國南海主權擴張手段加劇,如8月美國商務部宣布制裁24家中國企業,反制北京在南海進行軍事化行動,美國國務院亦宣布實施簽證制裁,禁止涉及南海軍事建設相關人士及直系親屬入境美國,美並與英、德、法等歐洲國家結盟,支持其9月向聯合國遞交聯合聲明,指中國南海聲明不符合國際法規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等,皆係引發中國就南海議題態度轉強之原因。

(三)越菲與中國南海利益分歧擴大,判2021南海各方衝突將加劇:中越西沙群島主權爭議及中國頒布南海捕魚限制令,使今(2020)年擔任東協輪值主席之越方無法有效促進南海區域和平發展;菲律賓原盼於南海保持緘默及終止美菲已簽訂之「軍事互訪協定」(VFA),以爭取開採南海石油及天然氣等經濟利益,亦未實現;判2021年南海各方衝突將持續加劇。

(四)美方有效之南海政策係結合與東協交往及無懼挑戰中國之策略:川普政權強硬表態中國聲索南海主權屬非法,拜登政權推翻此論述之可能性微乎其微,且判拜登將不會依循前任歐巴馬政權之南海主張;未來美方較有效之南海政策應係維繫歐巴馬時期與東協交往政策,同時如川普政府般無懼觸怒中國。

(五)澳洲近駁斥中國南海主張及更新國防戰略均反映長期南海政策立場走向:澳洲7月向聯合國提交聲明表示,中國南海主張不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公布「2020年國防戰略更新」,表明將加速軍備發展,維繫海空軍力,同時舉行美日澳南海聯合軍演強化協同作戰,11月更參與美日印澳之「馬拉巴爾海上聯合軍演」(Malabar Naval Joint Exercise),顯示澳洲政府聯合同盟國共同抵制中國南海崛起之決心,此亦將為澳洲南海政策之未來走向。

(六)印尼盼以「南海行為準則」維護南海秩序,惟有專家認不應對此抱持幻想:隨中國南海「灰色地帶」(Grey zone)戰略持續升溫,印尼指出中國九段線聲明不符合國際法規範,總統佐科威亦表示將加強保護專屬經濟海域(EEZ),增強落實海洋法力道,並盼以「南海行為準則(COC)」規範南海周邊國家建立海上秩序原則;星國前外交常次考斯甘則主張,COC談判僅係管理南海情勢之過程,且COC將不具法律約束力,各方不應抱持幻想,或誤認COC係對區外國家或東協成員與他國發展聯繫之政治束縛。

二、各國對南海法律戰之態度及南海磋商與合作展望

(一)東協國家一致拒絕中國之主張及肯定UNCLOS作用:近期南海國家相繼向聯合國遞交外交照會顯示,儘管各國對高潮地物(high-tide features)所衍生之海洋權利立場分歧,UNCLOS仍係南海一切活動之法律基礎,東協國家亦一致拒絕中國之九段線及「歷史性權利」等海洋主張,此將有助若干國家形成共識,促進COC實質內容磋商,並鞏固UNCLOS之規範效力。

(二)北京利用外交照會進行政治宣傳促東協國家遞交照會反制:2009年越南及馬來西亞曾向聯合國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提出劃界申請,中國立即向該委員會提交照會並附上九段線圖,主張南海島嶼主權及相關海域內之權利;2019年馬來西亞再向CLCS提出劃界申請,中國則再度向聯合國提交照會,要求CLCS不審理馬國提出之劃界案,並稱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顯示北京欲將CLCS平臺政治化並利用外交照會進行政治宣傳,企圖藉此正當化其過度聲索海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惟許多東協國家不願因無作為而被視作默許中國主張,紛向聯合國遞交照會作為反制,此亦有助東協國家聚焦共同利益及形成一致立場,與中國就COC進行磋商。

(三)印尼主張南海海洋權利已獲裁定,未來應聚焦處理海上地物主權歸屬:近期越、馬、美、澳及印尼等國家遞交之外交照會或信函均一致認定中國之九段線及「歷史性權利」主張違反UNCLOS,與中國提出之照會內容相互牴觸。惟有關南海之海洋權利主張已由2016年南海仲裁案判決裁定,南海議題應聚焦海上地物之主權歸屬討論;外交照會係正式、透明且公開之互動管道,未來東協國家或可藉此方式提出各自對海上地物之主權立場,共同解決南海爭端,並尋求合作之可能。

(四)中方主張域外國家提高南海事務參與恐破壞南海平衡及不利海事合作:美國1995年之國務院聲明表示美方不對南海之競爭性主權主張採取特定立場,惟今年6月美國卻向聯合國遞交信函反對中國之南海主張;另英、德及法9月亦向聯合國遞交照會,指出中國主張之「歷史性權利」不符合UNCLOS及2016年南海仲裁案之判決結果;中方主張域外國家立場不再中立且干涉南海議題程度提高,恐破壞南海主權平衡及阻礙未來海事合作,為南海議題增添不確定性。

(五)中方稱「北極理事會」之觀察員制度可作為域外國家參與南海事務之範例:UNCLOS第123條規定,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家履行《公約》所規定之權利及義務時應互相合作,鑒於域外國家參與程度提高及海洋環境惡化,中方主張南海亟需在不貶損各國領土及海洋主張立場下,建立有效之區域合作機制;而北極國家共組「北極理事會」(Arctic Council)之經驗顯示,各國就海洋權利之爭論受到限縮,並得以展開有效海事合作,且該理事會設有完善之觀察員制度,可作為域外國家主張利益及參與之機制,係南海組建區域合作機制之良好範例。

(六)英方指域外國家遞交照會旨在避免中國在南海之實踐作為形成「習慣國際法」:英國等域外國家雖針對中國在南海之海洋主張提出外交照會或信函,惟內容皆使用嚴謹之法律語言,旨在重申UNCLOS之法律意涵及普遍適用特性,並避免因沉默而使中國在區域之實踐形成「習慣國際法」;此外,外交照會係和平調解爭端之外交手段,有助釐清南海聲索國彼此立場之異同,對「南海行為準則」磋商亦有正面功效。

(七)法國重申中國視「南海諸島」為整體及直線基線劃法違反UNCLOS法國等域外國家就南海議題提出外交照會係罕見之作為,惟法方認為須針對中國提出之照會予以回應,故干預有其必要;法方重申UNCLOS具普遍適用性且提供所有海洋活動法律基礎,中國將「南海諸島」視為整體之主張及直線基線劃法已違反該公約規範。

(八)菲、馬、越及印尼或可協調一致立場提出聯合照會以抗衡中國主張:各國就南海提出之照會內容僅重申原先立場,並未達到縮小分歧之功效,故對COC磋商結果影響恐有限;儘管如此,外交照會仍可提供小國彼此合作之機會,如菲、馬、越及印尼或可效仿英、德、法之模式,設法協調出一致立場後遞交聯合照會,藉此提高面對中國之談判籌碼,並維持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三、各方評析南海現行應處碰撞事端之規範及建議

(一)各國應促簽COC以應處灰色地帶行為及規範美日等第三方行為:當前南海區域內雖可適用國際海洋規範化解事端,如《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海上意外遭遇準則》(CUES)、《制止妨害海上航行安全之非法行為公約》(SUA)及《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然仍不足應處南海內灰色地帶行為,故區域內各利益攸關者除應遵守上述規範外,更應促成COC簽署,COC內容亦必須規範美日等第三國行為,惟不應限縮集體行動自由,並注重爭端解決機制。

(二)CUES規範範圍及法律效力仍存在辯論:2016年簽署之CUES係各國海軍遭遇碰撞事端時使用武力之規範,惟不具法律強制力,調解衝突之成效有限。有澳方學者主張CUES規範應擴大適用於所有船隻(包括民用船隻)以加強CUES應處碰撞爭端之法律效力;惟中國學者則主張CUES主要功能係建立各國海軍於區域內巡航之戰略互信,而非保護船艦,故CUES規範應僅限於海軍,其他種類船隻行為應另立規範;另CUES能否有效化解衝突之關鍵在於領導人決心及水手紀律,過多規範亦恐致水手無所適從。

(三)應整合COC及南海既有規範並約束各類船隻與行為者以提升適用彈性及法律效力:由於南海各國主權主張相互衝突,故無法只依賴COC化解所有海事爭端,而應結合COC、各國雙邊協議及既有法律機制以提升約束力及彈性,並規範各類船隻及所有利益攸關者之行為;而各國高層應克制國家行為及展現高度落實規範之政治意願,方能使COC發揮規範效力,以免淪為政治工具。

(四)南海各國應常態演練海洋救災合作及建立各階層對話平臺:南海各國應擱置領土爭議,針對海上救援及賑災合作等海洋事務進行年度操演,並建立各階層常態與臨時溝通管道及衝突管理機制。

(五)美中應效法冷戰時期美蘇協商海空軍行動範圍及行為準則以化解軍事對立:美中對峙使海上意外碰撞事件演變成衝突之風險提高,美中或可師法美蘇於1972年簽署之《公海水域及空域意外預防協定》(INCSEA)建立兩國海空軍行動距離及行為準則,以降低碰撞意外。該協定成功之處在於美蘇衝突風險雖高,然兩國海軍及國家領導人均具有強烈政治意願遵守協議,方能化解對立及衝突。

(六)南海各國應合作加強既有規範效力並聯手操作輿論以約束中國行為:當前南海並非缺乏「以規則為基礎之秩序」,而是中國操作軍事活動以謀取戰略利益,破壞區域秩序,若中國不願承諾遵守規範,任何新訂協議都無助解決南海衝突局面;各國應建立互信及加強既有規範之法律效力,並聯手操作國際輿論以施壓中國改變行為。

(七)日中以簽署協議及軍事對話降低軍事衝突風險,惟恐因海警執法而爆發衝突:目前日中已簽署雙邊協議規範海軍行為及加強雙邊海軍對話,惟對話所使用之語言及平臺尚未機制化,加以兩國海警執法行為不受規範約束,導致兩國因海警執法而引發衝突可能性高。

(八) 各國關切中國《海警法》草案之安全疑慮,中方則認不影響他國執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4日公布《海警法》草案,各國關切中國海警船多配備武器,憂心此法案通過後,是否等同中國政府授予海警船在熱點水域對外國船隻動武合法性,中國政府應對外解釋。中方學者回應該法案係中國內政事務,與他國海警執法規範無異,不影響他國執法。

編按: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遠景基金會之政策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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