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等單位於今年6月21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圖片來源:http://www.taiwan.cn/xwzx/xwfbh/gtbxwfbh/tuwen/202406/t20240621_12629613.htm)
中共近期提出「依法懲戒臺獨」之評析
王信賢
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特聘教授
中共國臺辦於今年6月21日下午與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計22項,所指涉的是長期以來對臺政策中的「法理鬥爭」。關於此,本文有以下看法:
我國應有共同立場予以反制
首先,〈意見〉為變相的《反分裂國家法》「施行細則」。過往提及中共對臺「法理鬥爭」大致分為反獨與促統兩分面,前者為《反分裂國家法》修法與《反分裂國家法》「施行細則」,修法或施行細則主要是針對「分裂國家」的定義與「非和平手段」執行條件,以及和其他相關法律的配合;後者則是部分智庫學者所釋放出的訂定《統一法》或《臺灣基本法》等訊息。按目前〈意見〉來看,雖非透過人大立法或修法,而是由行政與司法機關所制定的「意見」實施,其可說是變相的《反分裂國家法》「施行細則」。
第二,長臂管轄至臺灣團體與民眾。〈意見〉提及乃是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且「相關司法解釋」亦在其中,這是將其管轄權延伸至臺灣的「長臂管轄」,也涉及其透過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法及於臺灣民眾,為另一種型態的「同等待遇」。關於此,我國不論朝野、各黨各派應要有共同的立場予以反制。
中共試圖牢牢抓住兩岸關係發展的主導權與主動權
第三,定義「臺獨」並按其《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予以定罪與量刑。過往中共對於「臺獨」的定義過於模糊,此次則按《刑法》將之分為「分裂國家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並明確提出操作型定義,另還區分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與積極參加者。然而,值得留意的是,「透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的」都觸犯「分裂國家罪」。
第四,〈意見〉亦提及公安與國安機關可發布通緝令、從寬與減輕刑責、缺席審判與可委託辯護人等細則,換言之,這已經不是政治宣示,而屬法律執行的層次。其意味著,一旦罪刑確定(即使未到案,亦可開庭審判),而此通緝令除在中共管轄範圍內(中港澳)外,在與中共友好之國家仍有被追捕的可能。
最後,中共跨部門協同、多面出擊。〈意見〉是由國臺辦聯合「兩高」與三部(公安、國安、司法),顯示中共對臺政策雖說「軟硬兼施」,但「硬」的這隻手更加多元,包括文攻、武嚇、經濟脅迫,以及此次的法律懲戒,其中公安與國安機關為〈意見〉中的執法機關,代表著政法(安全與司法)系統也加大了出手力度。
從〈意見〉內容來看,其涵蓋範圍極廣也非常具體,最重要的是解釋權在其手上,即便政治上主張「兩個中國」,在政治認同為「永遠維持現狀」也有可能在「射程範圍」內。就此看來,在過去幾年臺灣選舉結果與兩岸高層隔空互動,以及在美中戰略競爭的大環境下,中共要「牢牢抓住兩岸關係發展的主導權與主動權」的意圖將更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