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景基金會

Published 2020/06/30

「各國就武漢肺炎對中國究責之法律及政治分析」座談會

本會於5月舉辦「各國就武漢肺炎對中國究責之法律及政治分析」座談會,會議要點如次。

(一)中國之罪行及各國法律究責選項

1、  中國之罪行包括病毒起源、隱匿病情、放任病毒散播、資訊不透明及拒絕合作:美國對中國罪行指控包括新冠病毒最早在2019年11月下旬自華南海鮮市場或武漢病毒研究所外洩,惟遲至2019年12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WHO)」駐北京辦事處已知武漢有「重大公衛問題」,北京卻未依《國際衛生條例(IHR)》即時向WHO通報;在此期間中國亦未實施管控措施,任由病毒散播;1月3日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NHC)下令銷毀病毒樣本;且中國亦未與WHO及他國合作調查疫情。

2、  中國行為違反IHR6條「通報義務」及第七條「資訊共享義務」:IHR第6條規定締約國針對境內可能構成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所有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WHO;另2003年SARS中國防疫失敗而補充第6條,規定「一旦該事件之病例不尋常或意外方式出現時,且該等病例『可能』有嚴重公共衛生影響,並有國際傳播之危險,則該國就應自動通報WHO。」第7條則規定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發生期間,締約國須持續向WHO分享資訊。中國於國內疫情爆發初期試圖隱匿及拒絕公開訊息及合作,明確違反IHR規範之義務。

3、  各國可透過國際法或國內法院向中國追究責任:各國可透過國際法體系及各國國內法院兩種層次向中國追究法律責任,且隨國際法日臻完備,現有可能迴避主權豁免原則將中國繩之以法。而各國可運用之涉法行為分為對抗制(Adversarial)與審問制(Inquisitorial)兩種途徑。前者可向中國求償;後者則行使調查,但不涉及損害賠償責任。

謹按:對抗制為英美法訴訟制度,強調雙方當事人對抗性,透過當事人及其律師詢問證人進行訴訟進程,法官為中立裁判者,不會積極介入。審問制為大陸法系訴訟制度,由法官主導訴訟進行,法官可依職權主動決定調查活動,確定調查範圍不限於當事人提交之證據,以及主動傳喚和詢問證人。

(二)國際訴訟途徑及其困難:

1、  根據IHR規範,爭端各國皆須同意方能將爭端交付WHO秘書長裁決:IHR第56條設有爭端解決機制,規定締約國應根據該條第1項臚列之和平手段解決爭端。若爭端仍未解決,基於雙方具解決爭端責任,應提請WHO秘書長裁決。中國隱匿新冠肺炎疫情有違反IHR第5、6、7條之實,惟該機制需兩造雙方同意方能使用。

謹按:《世界衛生條例》第56條第1項:「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就條例解釋或執行發生爭端時,有關締約國應首先通過談判或其自行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尋求解決此爭端,包括斡旋、調停或和解。未能達成一致者,不免除爭端各當事方繼續尋求解決該爭端的責任。」第5項規定成員國與WHO之間的爭端應交付「世界衛生大會(WHA)」裁決。

2、  原告國可援引《世衛憲章》第75條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可援引《世衛憲章》第75條向中國提告,惟須明確告知且取得中國同意,方能將爭端交付國際法院裁決。謹按:《世衛憲章》第75條「當施行或是解釋本條例有任何爭議或疑問無法透過協商或在大會中解決時,可訴諸國際法院裁決。」

3、  各國可經聯合國大會決議向國際法院提請諮詢意見,以確立中國違反之法律:由於國際爭端通常難找到適當法條向國際法院提告,故《聯合國憲章》第96條賦予聯合國專門機構、安理會及大會得以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雖然中國在安理會中擁有否決權,惟其無權杯葛聯合國大會決議,故大會可尋求國際法院諮詢意見,雖不具法律後果,惟至少能確立中國違反何種國際法,釐清責任。

4、  中國不受國際法院管轄,惟各國仍可藉「應訴管轄」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未同意當發生國際爭端時,自動受《國際法院規約》管轄,且有權拒絕接受管轄。惟《規約》賦予締約國使用「應訴管轄(forum prorogatum)」權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惟須獲被告國(中國)以明示或默示接受法院管轄後,管轄權才成立,訴訟才得以進行。

5、  判中國拒絕仲裁或提請常設仲裁法庭組「調查委員會」:提交常設仲裁法庭有條件限制,如爭端須符合仲裁要件,且雙方應被充分知會,且同意將爭端交付仲裁;另若要提請仲裁法庭成立「調查委員會」仍須雙方同意,然判中國將拒絕接受仲裁提案。

6、  因疫情損害與不法貿易行為之關聯性低,難適用貿易相關之爭端解決機制:根據往例各國也曾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及《雙邊投資條約》調解與貿易非直接相關之糾紛,並獲損害賠償。惟疫情損害與不法貿易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低且舉證困難,故恐難適用此途徑。

(三)國內法院途徑及外國主權豁免問題

1、  美國聯邦法院

(1)  佛羅里達與內華達州的集體訴訟之被告為國家實體,受國家豁免保護:佛州與內州訴訟將中國政府、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部、民政部、湖北省政府及武漢市政府列為被告,而發起集體訴訟(class action),且所代表之受害者涵蓋「所有因新冠病毒於美國而受害或損失之個人或法人實體」;惟兩訴訟中被告均為國家實體,受美國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的主權豁免保護,且訴狀中主張損害賠償之求償人不具代表性,且未明列損害程度,故法院恐拒絕受理。

(2)  密蘇里州訟案中被告之中國共產黨是否屬於國家實體仍具法律爭議:密蘇里州訴狀臚列中國共產黨(CCP)、武漢病毒研究所及中國科學院等為被告,以規避主權豁免限制,且求償對象更為精確;該案表明代表密蘇里州公民向被告求償,密蘇里州本身因被告之行為,受有直接且相當損害。惟CCP以黨領政的特性實難規避主權豁免保護,歷史上已有古巴類案先例。

(3)  恐難以「商業行為」及「侵權行為」排除中國適用主權豁免:根據FSIA所臚列之主權豁免例外條件中,各州訴狀若能舉證符合「商業行為」及「侵權行為」則屬主權豁免之例外,惟被告行為與其商業行為必須具備實質聯繫或因果連結,且外國或外國政府之侵權行為發生地及損害發生地都必須在美國;然中國行為恐難與「商業行為」有關聯,且「侵權行為」發生地在中國,亦難滿足FSIA例外要件。

2、  美國會可另立及適用特別法排除主權豁免障礙

(1)  《冠狀病毒受害者正義法》主張增修FSIA條款主權豁免例外要件,並成立調查小組評估損害:美參議員霍利(Josh Hawley)提出《冠狀病毒受害者正義法》(Justice for Victims of Coronavirus Act)主張在FSIA第160條5B條款加入「外國政府因魯莽作為或疏失導致COVID-19病毒在美國大流行應負起責任」排除主權豁免,並成立專案小組調查疫情所有環節,以評估損害程度。

(2)  葛蘭姆之《冠狀病毒究責法》提供啟動制裁的明確條件:由葛蘭姆(Linsey Graham)與4位共和黨參議員聯名提出之《冠狀病毒究責法》(COVID-19 Accountability Act)明定總統必須於法案通過60天內向國會確認中國已提出相關調查報告等3條件,若中國無法履行,則該法授權美國總統凍結中共官員財產、取消官員簽證、禁止中國實體在美貸款或掛牌等罰則。

(3)  藉《全球瑪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制裁疫情期間中國違反人權行徑之官員,政治效益高:共和黨眾議員克倫紹(Dan Crenshaw)呼籲行政部門以《全球瑪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制裁疫情期間中國違反人權行徑,儘管疾病傳播與人權危害之因果聯繫弱,惟若能藉此制裁迫害維吾爾人之中共高層,具相當政治意義。

3、  他國國內法院訴訟途徑

(1)  透過香港特區法院以中國違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為由起訴中國政府:「全球健康及人權資料庫」指出2007年「乾淨空氣基金會」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起訴港府未適當改善空氣品質,違反《基本法》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ICESCR)之生命權;另有3例公共衛生案件亦透過中國國內法院起訴中國政府,故或能援引前例在中國國內法院提起訴訟。

(2)  若不具主權豁免例外要件,則須中國以書面同意交付英國法院裁決:1978年英國通過《國家豁免法》,條列主權豁免的例外情形,包括商業契約、個人傷害、死亡等損害賠償事件、財產所有權持有及使用、專利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集體組織成員等相關訴訟,應由英國法院管轄。若原告欲就新冠肺炎疫情責任歸屬起訴中國,惟缺乏上述例外要件,則中國國務院需簽署放棄聲明並以書面同意將爭端交付英國法院管轄,方能進入訴訟程序。

(四)各國究責行為及反制措施之政治效應

1、  美國若另立疫情特別法制裁中國,美中恐陷入全面對抗:主權豁免原則係奠基於各國相互尊重主權,若美國單方面立特別法以排除主權豁免,等同破壞互惠,則中國亦可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則美中將陷入全面對抗。

2、  《冠狀病毒受害者正義法》若通過執行,或能遏制中國大外宣:若藉《冠狀病毒受害者正義法》排除國家豁免並進入訴訟程序,將成美國史上最大宗民事訴訟案件;惟儘管美國人得病與中國隱匿病情因果聯繫弱,且勝訴機率低,仍可激起美國民眾關注中國犯行,或透過調查將中國惡行公諸於世破除大外宣說詞。

3、  《冠狀病毒究責法》制裁較快速且嚴苛,有助打擊中共合法性及加速美中脫鉤:葛蘭姆等議員與川普關係密切,若《究責法》通過將能敦促行政部門確實實行。該法案制裁範圍廣且條件嚴苛,不僅能凍結並曝光中共高官在美巨額財富,藉以打擊中共合法性;而取消赴美簽證或禁止在美貸款及掛牌等亦有助加速美中脫鉤。

4、  美國對國內疫情爆發也難辭其咎,恐淪為美中相互提告:美國雖得以中國違反IHR所規範之國際責任而對其提告,惟難以證明疫情所造成之大規模損害與國際責任之間的因果聯繫;中方亦可委由陸裔美籍人士提告美政府未積極且適當管控疫情,最終恐淪為美中相互提告的對抗狀態。

 

 

編按: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遠景基金會之政策及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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