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景基金會

Published 2018/06/15

「第七屆出口管制會議」座談報告


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en/shipping-containers-wharf-wharves-1150062/

 

 

本會參與「第七屆出口管制會議」座談會

 

一、北韓出口管制

(一)北韓持續透過大使館、多帳戶轉帳及與當地機構合作方式於海外開展事業以突破制裁獲取外匯:北韓持續透過外交官及持有他國護照北韓人前往海外開設公司,透過與當地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同時開展合法及非法進出口事業,致得持續自國外獲取收入,且在金流方面亦以多帳戶、不同貨幣轉帳方式規避追查,如北韓即透過此方式於馬來西亞設立Globom公司,以出口北韓軍方研發之通訊設備,持續獲取收入。

(二)北韓外交官及與北韓關係密切之外國人士協助北韓規避進出口規範,致針對北韓之出口管制成效受限:北韓在全世界約有40個駐外使館,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不得搜索他國使節房屋及行李,致北韓得藉使館及其人員規避針對北韓之出口管制,且北韓亦透過持有他國護照北韓人及與北韓關係密切外國公民轉移貨物、資金及技術,致相關追查管制措施成效有限。


二、東南亞出口管制動態

(一)柬埔寨亟需國際社會協助執行金融監管:柬埔寨日常交易多以現金為主,金流難以監管,洗錢風氣無法可治,故北韓派遣大量北韓人前往柬埔寨開設餐廳賺取外匯,致柬埔寨成防堵北韓漏洞;柬方學者盼國際社會針對銀行評級及金融監管方面協助柬埔寨,以便柬國獲所需資源進行金融監管;惟考量柬國甫對外開放經濟,政府對外國協助缺乏信任,柬方學者建議應覓得當地團體合作後再推動相關措施。

(二)越南盼美歐馬星等先進國家協助施行出口管制:越南海關難辨別軍民兩用產品,時常發生越南海關需協請該國國防部協助辨識產品用途情事,致施行出口管制成本極高,越方盼美歐馬星等先進國家提供越南辨別軍民兩用產品所需知識及訓練協助,俾利有效施行出口管制。


三、擴散融資及出口管制

(一)金融監理實務面臨金融機關對擴散認知不足、金融機構彼此合作有限及相關情報多由政府掌握之問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多依照「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公布之40點建議,要求國內金融機關監管金流,惟金融機關普遍對擴散管制認知有限,且相關訊息多由政府掌握,致相關金融監管多聚焦產品及材料議題,加以金融機關不具橫向合作機制,致對金融管控力道有限;各國政府機關宜下放主導權,提供金融機關管控洗錢所需指導,並對金融機關洗錢防治人員提供相關訓練,方有助金融監理措施發揮作用。另考量出口管控專家多僅關注金流方向,銀行則可掌客戶金流去向之誘因及障礙,銀行及出口管制專家亦應開展對話,以增強金融監管效力。

(二)學界對出口管制雖有認知惟缺乏警覺性,故與學界定期就戰略貿易管制合作展開對話確有其必要性:儘管學界相較產業界仍對出口管制具一定瞭解,惟許多學者雖進行國防部研究案,卻因缺乏與終端使用者溝通,而未理解研究成果之軍事價值,衍生因招攬外國留學生及技術人員參與而造成無形技術轉移之風險,各國政府應與學界定期就技術轉移概念展開合作對話,以填補上述技術轉移漏洞。

(三)雲端硬碟及電子郵件技術轉移管制權責不明,對技術轉移管制造成威脅:雲端硬碟及電子郵件係傳遞技術內容之高效載具,然雲端硬碟迄今未能明訂以伺服器所在地抑或終端使用者所在地施行管制,美國現雖規定上傳違反管控內容將遭法辦,然就國際而言具體權責範圍仍曖昧不明,對技術轉移管制構成威脅。

(四)政府應對不同領域及跨領域產業予不同管制指導:民間各產業出口管制各有不同重點,如電信產業須同時納入軟體外流管控議題,運輸產業則須對配送產品內容有所掌握,加以現跨領域企業漸增,且供應鏈及人員均分布在不同國家,政府如何針對不同產業提出相應出口管制指導,並針對跨領域商業行為進行管制及指導,當係未來首要之務。

編按: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遠景基金會之政策及立場。
回頁首